此案的歐某某是經(jīng)領導同意在公司食堂陪同客戶就餐,算是一種工作行為,但是,為何飲酒猝死不算工傷死亡呢?各級法院引用的多項法律條文解釋得很清楚?!吨腥A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三十七條和《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六條都列出不認定為工傷的幾種情形,其中就包括醉酒。
歐某某去世后,北京市海淀區(qū)公安司法鑒定中心做出的京海公司鑒(病理)字(2018)第319號《鑒定書》顯示,歐某某的血液中檢出乙醇,含量為325.6毫克/100毫升,參照我國駕駛員醉駕的判斷標準為:每100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達到80毫克以上,屬于醉酒駕車。歐某某的每100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達到325.6毫克,屬于明顯醉酒情形。
根據(jù)這些事實和判決結果,可以認定,即便是工作行為的醉酒導致身體傷害或死亡,也無法認定為工傷,得不到應有的補償和撫恤金。此前,不少地區(qū)也出現(xiàn)過類似案件,最終都沒有認定為工傷。這其實是從另一個角度對中國的飲酒文化予以抵制。
醉酒不算工傷最重要的意義在于,無論是單位還是領導,都不能以喝酒作為工作事由讓員工喝酒。如果為員工的身心健康和家庭幸福作長遠設想,就沒有理由要求員工喝酒和陪酒。另一方面,一些企業(yè)還受酒文化影響,存在“不喝酒辦不成事,簽不了合同”的錯誤思想。當各方利益達到均衡,簽署合同和協(xié)議也是順理成章之事。
職場中的酒文化陋習甚多。在一些管理者看來,酒量等于業(yè)務量,員工能喝酒被認為能干,不喝酒被認為是不服從管理,不給領導面子,不通人情世故。在這種情況下,員工只有拼命喝酒和陪酒,以避免遭遇職場霸凌和孤立。這無疑是讓員工火中取栗。對于這樣的文化,應當以歐某某和其他類似員工的去世不認定為工傷的遭遇來予以拒絕。
喝酒不只會對人帶來身體傷害,而且會傷害員工的家庭和未來?!读~刀》雜志發(fā)表的研究早就表明,喝一滴酒都有害身體,更何況舍命陪君子的醉酒行為。一旦員工遭遇不測,會給員工的家庭帶來致命打擊。因此,飲酒和醉酒的后果不只是身心受創(chuàng),而且會導致家庭和經(jīng)濟受損。眾多陪酒身亡的員工的結果就是為后來人敲響警鐘。
從歐某某陪酒身亡的情況看,如果尊重和愛護員工,就不應讓員工陪酒;如果想要員工有更多的貢獻,長期健康工作,就應當杜絕公司和單位的酒文化。另外,員工也應當自己保護自己,拒絕職場陪酒,不管男性還是女性,都要以堅定的態(tài)度和充分的理由拒絕飲酒和陪酒。如此,將是員工、家庭和公司、單位、社會等的多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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