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jù)了解,2019年11月6日,被告人當某酒后從西寧市乘坐客運公交車前往海東市樂都區(qū),在車輛行駛期間,因當某不系安全帶,售票員多次提醒并親自為當某系好安全帶,當某不聽提醒并多次解開安全帶。當客運公交車沿109國道行駛至海東市平安區(qū)東村時,當某從座椅跌落,隨即將自己手機扔向駕駛員,后沖到駕駛區(qū)將煙蒂扔到駕駛區(qū)工作臺,擊打正在駕駛車輛的駕駛員,后抓住駕駛員的衣領來回撕扯,并使勁拉拽欲將駕駛員拉出駕駛座位,駕駛員立即采取措施緊急剎車停止行駛,后當某被其同伴勸開。
合議庭在綜合考慮本案中公共交通工具行駛速度、通行路段情況、載客情況、妨害安全駕駛行為的嚴重程度及對公共交通安全的危害大小、行為人認罪悔罪表現(xiàn)等因素后,作出如上判決。
近年來,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奪方向盤、毆打駕駛?cè)藛T等妨害安全駕駛的行為時有發(fā)生,嚴重威脅道路交通安全,有的造成重大人員傷亡和財產(chǎn)損失,成為不容忽視的公共安全問題。
該案的審理也向全社會傳遞了司法機關堅決懲治妨害安全駕駛違法犯罪的堅定決心,人民法院希望通過類似案件的審理,引導公民不斷提升安全意識、規(guī)則意識和法治意識,共建良好的公共交通安全秩序。